副县长倪希杰到大门镇调研
漆多俊, : 2001 论权力 , 《 法学研究》2001 ,1 ,。
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的特征就在于俯仰之间,再抚四海之外。没有讲学自由,必然是善恶不辨,暴政难改。
意见和表达自由又是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检验标准。中国大学的异化程度已经使人们不再把大学看成是圣贤群集、学问至上、追求真理的殿堂。坚持分殊共和,这是根据儒家思想提出的符合现代宪政民主要求的宽容原则。人才的成长离不开学问自由。同一道理会有不同表现形式。
儒家从来都讲求行己立身,问学从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宽容原理不仅承认有追求真理的权利,而且承认人在掌握真理方面的相对性。后来,又相继形成了4月1日的第三次讨论稿,4月20日的第四次讨论稿,5月1日的第五次讨论稿。
"许崇德说,秘书处在1981年1月底2月初起草了《宪法草稿》,自2月20日起,又花了9天时间讨论,至2月28日,搞成一个《宪法讨论稿》。卫生部也建议,应该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宪法的实施,防止"文化大革命"期间那种实际上把宪法丢在一边的现象再次发生。82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但三十年来,并未有过具体的宪法解释。在刘松山的印象中,即使同意《宪法修改草案》第65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一些地方也认为这个规定过于笼统,难以落实。
鲜为人知的历史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命运,在对档案做详细研究后,刘松山得出的结论是:"当时要求加强宪法监督的呼吁实际是有限的,尚不具有普遍性。胡乔木以十分开放的姿态对待宪法内容的讨论,但刘松山说,就他所阅的材料,尚没有发现胡乔木对宪法委员会发表哪怕片言只语的观点。
随后,中央有关负责人专门与该自治区党委书记谈话,批评和纠正了这一违宪做法。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彭真亲自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党内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讨论研究,认为自治区党委的这一行为,是违背宪法的,不能允许的,并将这一事件专门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报告。到了1984年、1985年的时候,这个问题日益凸显。到了1982年的时候,他曾几次提出,对设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意见,要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和提出。
比如,天津市提出,只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够,还应在方法、程序,特别是对违宪行为的处理上做出具体规定。我们是不是也采用这样的形式?这个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反复考虑过。根据彭真的意见,这个报告提出,"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彭真对代表审议中提出的这些意见十分重视。
"类似违宪问题在地方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在当时无论你搞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见得。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并于同年还制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审查制度的运作机制。1985年的《工作通讯》第12期刊登了题为"中共常熟市委检查纠正不依法定程序变动正副乡长的错误"的例子。
在对第三次讨论稿的讨论中,对前述准备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有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可以拟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当,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负责审理违宪问题。司法审查、设立宪法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有宪法制度框架下如何加强违宪审查等都被提出来。到了1986年9月6日,彭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还说了接受批评的话:"这个工作我们过去做得不够,有些同志批评说,人大定了那么多法,执行没执行没有好好管,这个批评我们接受。当年5月14日,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刘松山分析这个方案后发现,在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同时,这一稿不仅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且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这说明,这一职权只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到了1981年8月3日的讨论稿中,突然没有了宪法委员会的规定,与此同时,该稿在列举全国人大职权时,加上了"监督宪法的实施",将宪法监督的职权交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到1982年4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并交付全民讨论中,这个问题又一次被提出来。当时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某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外贸厅人选,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但自治区党委违背宪法规定,坚持对外公布并让该人选上任。
与此相匹配的是,秘书处提出了另一种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另一方面,在刘松山看来,一项宪法制度的确立,与重要政治人物的态度密不可分。
"胡绳还说:"现在我们国家要保证宪法的实施,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最高权力机构合适呢?实际上还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但事实证明,这个条文最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他说,"毛主席、周总理都不在了,小平同志还兼着常委,不能来,华国锋也不能来,由谁来组成就成问题,不好办,我们与国外的情况不同。邓小平等同志不赞成,认为有了这个机构就很难办。9月1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成立并开始工作,许崇德是成员之一。在1982宪法起草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政治人物主要有胡乔木(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彭真(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小平等人。
"宪法委员会被赋予的地位之高,可想而知。彭真说,"我们不但要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还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但这种规定仍然面临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宪法委员会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同一地位,还是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高于普通专门委员会,或者是与普通专门委员会地位相同呢?二是,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和处理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违宪行为",这个"中央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呢?"两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这个修改稿仍然没有回答宪法委员会与常委会的地位孰高孰低这一核心问题。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宜低于人大常委会。
"胡绳汇报完,彭真就两个问题做了补充说明,其中之一就是宪法监督问题。这些意见引起了彭真高度的重视。
直到1982年11月25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审议,宪法能否得到很好实施的忧虑仍然在很大范围存在。"刘松山分析说,作为宪法修改的直接主持者,彭真对加强宪法监督无疑是十分重视的,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他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所以,1982年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没有关于设立宪法委员会的规定。关于邓小平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一书中做了记载。
讲到1981年4月秘书处讨论宪法委员会的几种意见时,刘政是这样写的,"后来把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报上去了。对,只是有些国家有,苏联就没有。
不过,分歧明显出现了。这样的机关实际上也很难起作用。
刘松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实际上早在宪法审议之时,在1982年12月3日的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上,彭真在强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比较适宜"的同时,还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当然,随着情况的发展,是不是还可以搞一些具体的规定,那要等将来再说。大家所想的,实际就是'文化大革命'把'五四宪法'扔到一边去了。